小編這次來聽的是志光補習班為地方特考舉辦的線上模考解題講座,雖說是針對地方特考與初等考,然而對於考高普考的同學,若是搞懂基本的法學概念以及解題邏輯,在考場上也是很受用的!
時間:101年9月23日
地點:台北志光教室
講師:鄧榕老師
講座名稱:地方政府特考 線上模考解題講座-法學大意
老師一開始就提醒同學,要用有限的時間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吸收知識,雖然考試的內容範圍廣大,但考試是相對的,在同樣的準備時間內,隻要拼過別人,就會上榜。因此不用擔心自己時間不夠,隻要放鬆心情,按部就班地跟著補習班的腳步,一定有上榜機會。另外,「知己知彼」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。「知己」即知道自已的弱點,以及如何加強。「知彼」就是要知道出題老師的出題方向,希望考生怎麼樣回答。透過手上的試卷,就可以知道要如何加強。
接下來,老師將考試的題型一一分類,並且以例題佐證。考題可分為幾大類,針對不同類型考題,就有不同的準備方向與策略:
1. 記憶型考題
●新法:每年會更新,老師覺得有必要出題讓學生知道的。注意新聞,特別是與自己考科相關的新聞。
●純粹的記憶題:如日期、天數、數字等。如果是題目出得太偏,不知道答案,不用擔心,因為表示此題大家也都不會。且此類型考題隻會占整張考卷的5%,因此不用太過鑽研。
●常考:例如刑法總則內的刑罰論,雖然對於法律系學生來說是比較冷門的部分,但因為出此類型題目爭議較少,考題就變得很多。
●重要:即是常識題,不可失分!如民事訴訟法427條,請大家當常識背,因為對於考生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規定。
●表面:表面上是記憶題,實際上可從推理而得。
EX:「立法院職權相關之規定,下列何者是憲法增修條文所增列?」
(A)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。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
(B)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
(C)監察院設審計長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
(D)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,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
答案: (D)
解析:增修條文是對於憲法本文做的變動,所以看選項內哪一些有可能是因應憲法條文去做更動的。我國由內閣制變成雙首長制,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從立法院取消,因此總統必須對立法院做國情報告。答案便為(D)。
Scorpions●基本觀念題:非隻有單一條文,而是由多數的條文構成。屬於靈活與記憶綜合的型態。
EX:「下列何者非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必要條件?」
(A)所有之意思 (B)和平占有 (C)公然占有 (D)善意占有
答案:(D)
解析:民法內之物權法的架構大概如下:
取得物權的共同條件是:繼續、公然、和平、佔有。此不限善意或惡意,因此答案為(D)。
很多題型會根據這套制度來做變化,今天考關於善惡意,下次可能就換考善惡意的所有權之時效需要幾年。因此隻要鞏固基本觀念,就可以應付千變萬化的題型。
2. 靈活觀念題
靈活觀念題分兩類:
●有明文規定:可以透過條文選出答案。
●無明文規定:一定要靠條文的推論或解釋才能選出答案。
EX:「下列選項中,何者不屬於形成權?」
(A)無權代理之承認權 (B)債權之選擇權 (C)撤銷權 (D)支配權
答案:(D)
解析:
權能依照內容可分成:
1.請求權 2.支配權 3.形成權 4.抗辯權
形成權與支配權其實是隸屬於權能底下的不同內容,因此支配權不屬於形成權,答案為。此種題型不可能在條文中找到,因此需要靠平常正確的觀念累積。
鄧榕老師說,不要執著於純粹記憶的題型,因為法條眾多不可能完全背完,且此題型所占比率隻有2%~3%,不如多花時間去研讀更重要的科目,才會有效率。還有無論如何都要常翻法典,因為法典翻久了就會對法典「有感情」,對條文的內容就會熟悉,因此不要因為有了教科書就懶得翻法典。
接下來老師將分章節講解這次同學錯誤率較高的題目囉!
老師畫了個法律的架構圖,幾霸昏也跟著畫了一遍在筆記本上:
老師將依照這法律的架構依序講解題目,我們就先從民總的概念說起:
1.民法總則
民總當中有提到權利的行使,很多同學都會把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搞混,老師解釋,正當防衛是用於不法的侵害對當事人造成危害,使當事人有防禦動作的情形(正對不正)。例:主人故意放狗咬你,你把狗打死,此為正當防衛。而因無意或迫不得已而對當事人造成危害,使當事人有防禦動作,則可以主張緊急避難(正對正)。例:狗為了要保護小狗而咬你,你把狗打死,此為緊急避難。
有了這個概念之後,再來看下面這道題目:
「下列有權利行使之敘述,何者錯誤?」
(A)行使權利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→對,用常識即可判斷。
(B)對於緊急避難行為之防禦,得主張緊急避難→對,此為緊急避難之定義。
(C)對於自助行為之防禦,不得主張正當防衛→對,因為自助行為是正的,故應主張緊急避難。
(D)對於正當防衛行為之防禦,得主張正當防衛→錯,正當防衛行為之防禦是對的,應主張緊急避難。
答案:(D)
接下來老師要講是物權的部分:
2.物權
物權條文這麼多,若看過就忘了怎麼辦?鄧榕老師教大家一個小撇步,可以去想像一下「若你本身是立法者,你會怎麼去規定法條?」知道這個小技巧後,我們來看一下這題題目:「為擔保甲對乙之1000萬元債權,丙、丁各自以價值400萬元、1000萬元之不動產供甲分別設定限定擔保金額為600萬元及400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。甲實行抵押權時,丙、丁之分擔額為何?」(875-2條)
答案:(D)
(A)丙600萬元、丁400萬元 (B)丙400萬、丁600萬元
(C)丙500萬元、丁500萬元 (D)丙400萬元、丁400萬元
解析:若不知道條文內容,以立法人角度看,分擔額不可能設定超過做為擔保之不動產的價錢,總而言之,土地的價值與所設定的負擔額,以最低者為準。雖然丙擔保金額為600萬,然其不動產價值隻有400萬,因此選項(A)(C)可以刪除。至於丁部分,其設定之擔保金額為400萬,因此可以確定答案為(D)。
這裡老師再提到一個物權的概念,原則上物權的移轉需要經過登記,登記有分兩種:
1.設權登記(758條):又稱為移轉登記,即依法律行為取得權力登記
2,宣示登記(759條):非依法律行為,隻是宣示作用,並不是造成權力變動的要件。
以甲擁有一屋為例,其產權移轉,可以衍生出下列幾種情況:
A情況:甲售屋給乙,成立買賣契約,並將不動產權移轉。
B情況:甲售屋給乙,乙又將房子轉賣給丙,這時候丙應該確認此房子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誰,若所有權還未移轉至乙,丙就不能買這間房子。
C情況:甲擁有A屋,後甲往生由丁繼承,這時候丁不需去辦理登記,就擁有該屋的所有權。但如果要售出該屋,丁則必須先取得登記。
另外一題關於物權的題目:
「多位抵押權人對於強制執行拍定後之參與分配,應該如何決定其分配之數額?」
(A)按比例分配 (按優先性分配)
(B)按登記順位
(C)按借款日期之先後順序 (無關,是按優先性)
(D)按向書記官聲請登記參與分配之次序先後(無關,是按優先性)
答案:(B)
解析:
此題條文第865、874條裡面有,然而老師不建議大家用死背的,因為用不記條文的方式自然理解,才是真正靈活的讀書方法。
物權的特徵為:
1.直接支配標的物 2.具有對世性 3.排他性 4.優先性
這邊老師舉了一個例子:甲以價值1000萬的A地為抵押,向丙銀行借了兩百萬,設定債權為兩百萬,丙則具有第一順位的抵押權。又向丁銀行借款300萬,丁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。若甲欠款500萬,一千萬的A地又跌價至600萬,此時丙丁兩者,以丙為優先取得債款。此為物權的優先性特色。
因此回到題目,選項(A)(C)(D)皆不是基於優先性原則,因此答案為(B)。
3.債法:
「甲欲向乙承租 A 屋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」
(A)乙需為房屋所有權人,方有出租之權
(B)甲乙間意思表示一緻,並使甲取得占有 A 屋時,租約方為成立
(C)租約可能無償也可能有償
(D)甲乙間租約不得逾 20 年
答案:(D)
解析:
債權:特定人請求特定行為的權利
物權:支配權
題目中甲與乙發生債權變動,若乙又將房屋租給丙,則乙不需有所有權即可出租他人。一般來說債權不需要有處分權,發生物權行為者需要處分權。也就是說,買賣他人之物不需要處分權,然而移轉他人之物,就需要處分權了。因此乙雖可以將甲屋賣給丙,然而丙無法取得甲屋的所有權,因為乙並沒有這間屋子的處分權。
再來看到選項,
(B)法律行為可分成:要物行為:動產 交付 使用借貸
非要物行為:大部分的債權行為
(A)乙需為房屋所有權人,方有出租之權→租賃是債權行為,不需有處分權(第118條)
(B)甲乙間意思表示一緻,並使甲取得占有 A 屋時,租約方為成立→錯,租賃契約的性質為非要物行為。(法律行為可分成要物行為與非要物行為,要物行為包含動產、交付、使用借貸等;非要物行為指大部分的債權行為。)
(C)租約可能無償也可能有償→租約一定是有償,使用借貸才是無償
(D)甲乙間租約不得逾 20 年→對,債法第449條
4.身分法:
「我國民法為防收養遭到濫用,在方式上採用何種制度?」
(A)契約制→契約隻要兩情相願即可成立,因此不能防止遭到濫用
(B)戶政機關審查制→此為戶政的行政工作,與題目無關
(C)契約併同法院認可制→兩情相願+公權力介入,可有效防止濫用
(D)法院許可制→公權力介入,並無參照雙方意願
答案:(C)
5.公司法:
「在公司法學理上,公司之資本總額一旦經公司章程確定後,即應保持不動,若欲變動資本,須踐行嚴格的增資、減資程序,稱為:」
(A)資本確定原則 (B)資本維持原則 (C)資本充實原則 (D)資本不變原則
答案:(D)
解析:
對於債權人來說,公司的資產及是為一保障。而公司資產來自於資本總額,資本則來自於股份所繳交的股本。因此公司資產大小很重要。「資本三原則」則是規範資本的原則。可分為:
1.開始:確定資本額
2.持續:維持充實資本額
3.變動:資本不變原則(若變動則要修改章程)
回到題目,「公司之資本總額一旦經公司章程確定後,即應保持不動」由此可知此為資本不動原則。
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規定有變更時,該如何適用法律?」
(A)適用行為時法律 (B)適用裁判時法律
(C)適用最有利行為人法律 (D)依「從舊從輕」原則適用
答案: (B)
解析:
刑罰分為兩種
1. 狹義刑罰:應報,依從舊從輕原則
2. 保安處分:非應報,不是為了處罰,而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安全而產生。分為拘束人身自由(依從舊從新原則)與非拘束人身自由(從新,依裁判時之法律為依準)
鄧榕老師強調,隻要知道相關名詞意義及概念,其實不需要條文,也可以輕鬆推出答案。
6.勞工法
勞工法部分,鄧榕老師說其實大部分都是技術性規定,所以重點是條文一定要看熟。其中地方制度法很喜歡考,因此同學可以多注意這部分。
講座結束啦!在鄧榕老師溫柔的嗓音下,連冷冰冰的法學都瞬間變得溫和起來了呢!而且鄧榕老師習慣將硬生生的法條用生活中的實際例子講解,連幾霸昏這門外漢都可以迅速理解,隻能說老師真的是猴腮雷啦!法學大意真的是很重要的一科,因為這是共同科目嘛!當大家都在讀的時候,你就需要有更多的實力才能過關斬將。雖然法大是初、五等的考科,然而高普考的學生也不可輕忽!以法大做穩固的奠基,從此搭建其他的法條架構,法學理論才會更紮實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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